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國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珍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滙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