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張毓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訴訟代理人 施錦桐 陳政宏 林大波 陳溶己 被 告 科瑩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科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追償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1行當事人欄中被告科瑩精密有限公 司設籍地址「臺中市大理區四育街」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大里區四育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