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
- 原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毓哲
- 訴訟代理人
- 施錦桐
- 陳政宏
- 林大波
- 陳溶己
- 被 告
- 科瑩精密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科絜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蘇仙宜律師
- 金湘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追償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1行當事人欄中被告科瑩精密有限公司設籍地址「臺中市大理區四育街」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大里區四育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