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追償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曾科絜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科瑩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訴訟代理人 施錦桐 陳政宏 林大波 陳溶己 被 告 科瑩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科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追償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1行當事人欄中被告科瑩精密有限公 司設籍地址「臺中市大理區四育街」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大里區四育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巫惠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