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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

追償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楊忠城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訴訟代理人
施錦桐
陳政宏
林大波
陳溶己
被 告
科瑩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科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金湘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追償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1行當事人欄中被告科瑩精密有限公司設籍地址「臺中市大理區四育街」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大里區四育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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