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倉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嚴文聰、阿丹有限公司、鄧淑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295號原 告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聰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 告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倉位等事件,雖據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然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1,286元【即請求被告返還倉位所占用土地之現值370,944元(參陳證 一之土地登記謄本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1,200元請被告返還之面積32.12㎡=370,944元),併計訴之聲明第二項前段請 求被告給付之18,912元,及訴之聲明第三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之221,43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另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4月1日起至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履行完成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1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後段另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4月1日起至訴 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履行完成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台幣1,830 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經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2,650元後,應再補繳4,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