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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添喜

上訴人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王泰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元,應徵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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