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謝進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 上 訴 人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王泰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元,應徵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