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謝進聰、王泰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上 訴 人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被 上訴人 王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 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