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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林筱涵
  •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 原告
    林怡呈
  • 被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林怡呈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36元【即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所主張之債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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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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