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新中科技有限公司、張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58號 原 告 新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莉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范郁萍 被 告 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訴訟代理人 洪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榆柔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忠華,惟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 日變更為張榆柔,此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自應由張榆柔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張榆柔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