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11號
- 原告
- 杜米嵐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峰騏
- 被告
- 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書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在新北市林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