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建宏、助航企業有限公司、蔡佳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33號原 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助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英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