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6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兆迪聯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庭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宇彤律師
被告
鼎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提出軟體委託開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並以該合約書第12條第6款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被告表示對於系爭合約內容有修改,尚未完成系爭合約之簽訂等語,有本院向被告確認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準此,本件仍應依民事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事務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