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62號
- 原告
- 兆迪聯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更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宇彤律師
- 被告
- 鼎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提出軟體委託開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並以該合約書第12條第6款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被告表示對於系爭合約內容有修改,尚未完成系爭合約之簽訂等語,有本院向被告確認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準此,本件仍應依民事訟法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事務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