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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簡翌絜
原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尤坤榮
被告
陳盈真
被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張至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382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3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共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1房屋(下稱5D房屋)與被告共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6樓之1房屋(下稱6D房屋)係水岸之星社區同一棟上下層之位置,原告於民國106年間發現系爭5D房屋之主衛有壁癌,且5D下方之4D房屋所有權人亦告知4D房屋天花板有漏水現象,嗣於000年0月間,4D房屋所有權人再度發現4D房屋天花板與5D房屋之主衛地板相連接有漏水現象,經原告及社區管理委員會分別委託廠商檢查後,認定係6D房屋冷水管漏水所致,原告因而支出新臺幣217,050元雇工修繕5D房屋之損害,被告自應負賠償之責。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17,050元,及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000年0月間因5D房屋漏水問題(主衛地板無防水層)而與4D房屋所有權人發生糾紛,原告自行委託水電廠商將5D主臥廁所(主衛)刨打成毛胚屋,並於牆面下方打通一洞至完全封閉之公共管道間後,發現公共管道間有水流出,始通知社區管委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處理,經社區管委會委託廠商抓漏,自5D房屋主衛同一處上方再打通一洞至公共管道間,發現水是自公共管道間天花板流下,另又委託他廠商自6D房屋主衛(牆面)上方打通一洞至完全封閉的公共管道間後,發現6D房屋主衛檢測排水管內外並無漏水,最後發現係密閉公共管道間與6C(6樓C棟)的共用牆內漏水,及6D房屋之給水冷水管漏壓,認定應係6D房屋給水冷水管行經密閉的公共管道間與6C共同壁內漏水,並於隔日即同年月12日開立估價單,於同年10月7日被告找來訴外人中保潔菌家(中興保全子公司)來做補漏,於當天施工完畢並驗證8kg/cm2不漏壓,從同年9月11日被告知漏水至同年10月7日修繕於1個月內完修,並於同年10月12日由原告,找來簽約之水電確認無漏水後,將系爭5D房屋公共管道洞口封泥復原。被告於同年10月13日前往系爭5D房屋觀察補漏修繕後狀況並聊天,始知曉系爭5D房屋的主衛地板挖開根本沒有防水層,且管道間的的漏水影響只佔小部份,不是系爭5D房屋施工之主因,而是系爭5D房屋本身排水(管)系統的問題,造成4D漏水嚴重,系爭6D房屋在為求自保及保全證物以還原事實原貌下,考量因是對話當事人無妨害秘密問題也無不法之目的,錄音保障自身權益,原告於被告系爭6D房屋修繕後,開了1次社區協調會,2次太平區調解委員會不成,向被告求償他的損害,雖然被告系爭6D房屋給水冷水管是專有部分,但是漏水點位置是在公共管道間為共用部分,且為完全密封,被告系爭6D房屋沒有產權,無法使用,無法觀看,無法保管與維護,無法善盡一切之責 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為被告為6D房屋所有權人,與原告所有5D同棟上下層,原告於110年9月11日發現6D房屋屬私管之給水冷水管漏壓,致漏水沿私管往下流入5D房屋主衛,被告於110年10月7日僱工將6D房屋冷水管漏水點修繕完成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5D房屋主衛天花板牆面漏水處相片、000年0月間原告與4D房屋所有權人對話截圖、110年4-7月間5D房屋主衛開挖損害情形相片為證(見本院卷㈠第23-29、35-43、45、47-51頁),被告就6D房屋屬私管線之給水冷水管發生漏壓並不爭執,惟否認與原告所受損害有因果關係,並以前詞置辯。本件兩造有爭執者為,原告所有5D房屋主衛所受損害,與被告所有6D房屋屬私管之給水冷水管漏壓,有無因果關係?

㈠、經查,證人張芳青即白馬水電行員工於本院證稱:「我是大樓管委會委託大樓抓漏,一開始我先去5樓5D看,我去5D的時候,5D的屋主已經把浴室的磁磚敲除了,已經看到5D浴室天花板有漏水的現象,可以證明是從樓上滴下來的。天花板漏水因為水往低處流,所以就是樓上滴下來的」、「我看到5D浴室天花板上面有水滴下來,至於是天花板有裂縫漏水,還是天花板裡面的支管(就是6樓樓地板內的支管而屬於6樓的給水、排水支管),至於是哪一種原因,還沒有確定」、「因為管道間是相通的,所以有可能是8D、9D、10D流下來的,所以沒有辦法判斷是6D浴室的私管漏水而流到5D浴室」、「因為管線間裡面的給水管是20幾支併在一起,有可能高樓層管線的水外漏而流到6D、5D」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4-217頁)。

㈡、證人許正德即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琠公司)員工於本院結證稱:「(當時施作的項目為何?)依驗收單上面的記載是6樓之1的冷水管修補」、「(上面所提到的冷水管,是私有管還是公有管?)私有管」、「(你到6樓之1去做冷水管施工,是誰請你去的?)張至孝」、「(他有跟你說為什麼要去施工嗎?)因為時間比較久,詳細過程不太記得,但依照我們的作業流程,是客人先通知我們到場,到場後會先做有無漏水的檢測,如果發現有漏水,才會做修補」、「(提示本院卷第145 頁,這張服務完工驗收單當天做什麼樣的施工,原因為何?)驗收單上面的檢測項目並沒有打勾,所以應該是客戶直接跟我們說冷水管漏水,所以當天直接做冷水管的修補」、「(6樓之1的冷水管是位於什麼地方?)依照驗收單上面的記載,是5樓主臥室衛浴天花板的管道間,如果6樓的格局也是一樣,就是6樓主臥衛浴的地板,因為時間太久了,所以我不記得6樓的施工位置是不是主臥衛浴」、「( 你剛剛有回答原告你當天施工的冷水管是屬於6樓之1的私管,你怎麼判斷?)因為我們在施作的時候,會先把6樓之1的水閥關掉,水錶後面的管路是屬於私管,因為那根管子只供應6樓之1的用水、「(冷水管的作用?)供應家庭用水,就是從水錶以後流到家庭供應家庭用水」、「(依照驗收單的記載,當天有無更換冷水管?)沒有,我們是用藥劑修補,方式是拆一個冷水的水龍頭,把藥劑打到水管裡面,到每一個冷水的水龍頭打開,讓藥劑流出來,確保冷水管裡面都是藥劑,管路進行加壓以後,讓藥劑從冷水管的破口流出,藥劑就可以修補破口,至於當天是拆哪一個冷水管的水龍頭,不記得了」、「(在驗收單上面記載五樓主衛天花板滴水,6樓冷水管修補,完工壓力8KG/平方公分,這個的意思是你親眼所見還是根據其他人跟你說的?)5樓主衛天花板滴水是施工前我看到的現象,因為我們沒有檢測,是6樓的屋主跟我們說冷水管有漏水,當天就有看到5樓天花板主衛滴水,因為我們也有去5樓主衛看,確實有滴水」、「(這樣怎麼確定你們施作的工程有效果?)因為有一個完工壓力的測試,如果已經沒有漏水現象,就會維持在一定的數值,依照驗收單上面的記載8KG/平方公分是沒有漏水的合理數值」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21-325頁)。

㈢、依上開證人之證言所示,則認原告主張6D房屋確實漏水而流至5D房屋。又依證人許正德之證言所示,6D房屋漏水之原因係6D房屋屬私管之冷水管漏水所致,且於修繕6D房屋冷水管,經過壓力測試後,依所測得數據應不會再發生漏水情事,而兩造亦對被告委託京琠公司修繕6D房屋冷水管後,5D房屋即未再發生漏水情事乙節,均不爭執,徵諸證人張芳青、許正德與兩造並無恩怨及財務糾紛,且具有水電技術之專業人員,並無偏坦一造之理,所為證言,應屬可信。再觀諸5D房屋管道間水管尚未修繕前,5D房屋主衛天花板牆面漏水處照片確有發生滲漏水情形,有前揭5D房屋主衛天花板牆面漏水處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1-43頁),益證原告主張5D房屋漏水致受有損害,係因6D房屋屬私管之冷水管漏水所致,應與事實相符,堪予認定。

㈣、按專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係以對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為基礎,而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推定工作物在設置或保管上有欠缺、並推定被害人權利受侵害係因工作物瑕疵所致。若工作物所有人欲免責應舉反證證明並無過失,或該過失與對造之損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82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設置有欠缺,係指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疪而言。所謂保管有欠缺,係指於建造後未善為保管,致其物發生瑕疪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464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所有6D房屋浴室外之私有管線管道間之冷水管於000年0月間發生之滲漏並導致5D房屋主衛天花板牆面毀損,在被告不能提出其他反證證明設置及保管並無缺失之情況下,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被告雖抗辯係於密閉公共管道間與6C(6樓C棟)的共用牆內發現漏水點,但6D房屋室內格局給水管路圖該處並無水管經過,且該空間根本無法維護和保管,110年9月11日被告知漏水至同年10月7日修繕於1個月內完修云云。惟5D房屋因6D房屋漏水因而發生損害,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上開抗辯並無法證明對6D發生漏水之冷水管已盡修繕義務,被告上開辯詞,難謂可採。此外,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就6D房屋浴室外之私有管線管道間之冷水管滲漏水造5D房屋主衛天花板漏水毀損並無過失,或其過失與5D房屋主衛天花板漏水毀損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就5D房屋受損負賠償責任。

㈤、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而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被損害之舊品,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民事庭總會決議參照)。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5D房屋主衛天花板毀損,施作抓漏合約、浴廁翻修一式、天花板拆除與廢棄物清理、社區保護板、強打底土加防水材料與水泥強化劑、砌磚與材料、天花板、油漆(兩間衛浴天花板、客衛洗手台牆面)等修繕工程,支付217,050元修繕費用等情,業據提出火箭工程行承攬合約書、訂單、估價單、請款單為憑(見本院卷㈠第63-77頁),惟觀之被告所有6D房屋之冷水管漏水致5D房屋主衛天花板毀損具有因果關係,業經認定如前,則原告請求天花板拆除與廢棄物清理1,500元、社區保護板12,500元、天花板9,500、油漆(兩間衛浴天花板、客衛洗手台牆面)8,500元之修繕工程,應屬有據。又施作抓漏合約56,000元部分,係為檢測漏水原因所為花費,屬必要費用。至浴廁翻修一式、強打底土加防水材料與水泥強化劑、砌磚與材料,考量本件因漏水致受損僅天花板部分,天花板面積以外施作之部分自與被告之侵權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此部份並非必要費用。從而,本件原告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而須支付之修繕費用之金額為88,000元(計算式:56000+1,500+12,500+9,500 +8,500=88,000 )。

㈥、又上開修繕項目均屬室內裝潢工程,依財政部公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房屋建築附屬之給水、電器及其他設備等之耐用年數為1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206。經查,系爭大樓完工日期為103年1月6日,此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卷㈠第23頁),至110年9月11日因被告所有6D房屋冷水管漏水發生損害時,已有7年9月,就上開抓漏契約以外之修補費用應予折舊,經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費用應為5,382元(計算式詳附表),再加上不予折舊之抓漏費用56,000元為61,382元(計算式5382+56000=61382),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費用為61,382元,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㈦、末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復規定甚明。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3 款、第4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6D房屋漏水致原告所有5D房屋受損害時,被告均為6D房屋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各2 分之1 ,見本院卷㈠第27頁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就其專有部分自有修繕、管理、維護之義務。惟被告均疏未注意及此,未定期檢查維修,致冷水管滲漏造成原告5D房屋損害,業如前述,自均有過失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原狀等情,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1,3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聲請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折舊時間 金額第1年折舊值 32,000×0.206=6,592第1年折舊後價值 32,000-6,592=25,408第2年折舊值 25,408×0.206=5,234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408-5,234=20,174第3年折舊值 20,174×0.206=4,156第3年折舊後價值 20,174-4,156=16,018第4年折舊值 16,018×0.206=3,300第4年折舊後價值 16,018-3,300=12,718第5年折舊值 12,718×0.206=2,620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718-2,620=10,098第6年折舊值 10,098×0.206=2,080第6年折舊後價值 10,098-2,080=8,018第7年折舊值 8,018×0.206=1,652第7年折舊後價值 8,018-1,652=6,366第8年折舊值 6,366×0.206×(9/12)=984第8年折舊後價值 6,366-984=5,382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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