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琁隆、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琮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4號 原 告 李琁隆 被 告 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