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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秉暉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萬良

前列上訴人與楊平偉、楊志盛、吳依玲、志傑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4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5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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