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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904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楊嵎琇

原告
葉本源
訴訟代理人
趙娟娟
被告
謝來順即東森八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起訴之東森八景企業社組織類型係獨資、現況係歇業,原設立住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已遷移,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59、69、75-77頁);而負責人謝來順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街000巷0弄0號(本院卷第73頁),且其陳明本件移轉至戶籍所在地法院之旨(本院卷第82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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