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葉本源、謝來順即東森八景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904號 原 告 葉本源 訴訟代理人 趙娟娟 被 告 謝來順即東森八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起訴之東森八景企業社組織類型係獨資、現況係歇業,原設立住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已遷移,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59、69、75-77頁);而負責人謝來順之住所地係在 彰化縣○○鄉○○村○○街000巷0弄0號(本院卷第73頁),且其 陳明本件移轉至戶籍所在地法院之旨(本院卷第82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