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904號
- 原告
- 葉本源
- 訴訟代理人
- 趙娟娟
- 被告
- 謝來順即東森八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起訴之東森八景企業社組織類型係獨資、現況係歇業,原設立住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已遷移,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59、69、75-77頁);而負責人謝來順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街000巷0弄0號(本院卷第73頁),且其陳明本件移轉至戶籍所在地法院之旨(本院卷第82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