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慕藎、士元加油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洪耀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原 告 黃慕藎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承恩律師 被 告 士元加油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耀麟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