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士元加油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洪耀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上 訴 人 士元加油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耀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慕藎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0,51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