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好運科技有限公司、簡宏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43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好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14日以111 年度中補字第156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 年6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