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44號
- 原告
- 龍點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遵
- 被告
- 簡銘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1年11月22日變更為陳威廷,然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簡字第234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1年11月22日變更為陳威廷,然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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