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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徐秀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鈺淞、中一祥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1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3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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