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徐秀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鈺淞、中一祥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1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3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