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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熊祥雲

  • 原告
    陳徐秀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3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徐秀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鈺淞、中一祥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1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3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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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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