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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施建志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頤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孟高 律師
被告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基源
訴訟代理人
陳宏威
被告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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