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 原告
- 施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 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家駿 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承頤 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孟高 律師
- 被告
- 黃瓊慧
- 訴訟代理人
- 李基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威
- 被告
-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汎
- 訴訟代理人
-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