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施建志、黃瓊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34號 原 告 施建志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駿 律師 楊承頤 律師 謝孟高 律師 被 告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基源 陳宏威 被 告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 律師 楊淳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