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457號
- 原告
- 川糧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亦
- 訴訟代理人
- 許凱傑 律師
- 被告
- 國順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順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吳順德」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吳順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