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葉家揚、璞樂設計有限公司、王智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家揚 訴訟代理人 黃沛晴 被 告 璞樂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494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管理之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大樓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108年7月起110年4月止,合計積欠管理費新臺幣(下同)44940元未付,迭經催討,被告 均置之不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金額沒有意見,請求分6期每月支付等語置 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謄本、管理費積欠清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