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519號
- 原告
-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春福
- 訴訟代理人
- 廖華榆
- 被告
- 楊家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1樓房屋如原證6標示紅色框部分交付原告。該部分範圍未經地政人員測量製作複丈成果圖不能特定,縱經判決確定,日後恐難執行。請於5日內具狀表明是否聲請地政人員測量製作複丈成果圖,以補正特定聲明,逾期不聲請測量,起訴聲明不能特定,本院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