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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51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原告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訴訟代理人
廖華榆
被告
楊家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1樓房屋如原證6標示紅色框部分交付原告。該部分範圍未經地政人員測量製作複丈成果圖不能特定,縱經判決確定,日後恐難執行。請於5日內具狀表明是否聲請地政人員測量製作複丈成果圖,以補正特定聲明,逾期不聲請測量,起訴聲明不能特定,本院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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