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徐春福、楊家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519號原 告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 訴訟代理人 廖華榆 被 告 楊家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即門牌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號1樓房屋如原證6標示紅 色框部分交付原告。該部分範圍未經地政人員測量製作複丈成果圖不能特定,縱經判決確定,日後恐難執行。請於5日 內具狀表明是否聲請地政人員測量製作複丈成果圖,以補正特定聲明,逾期不聲請測量,起訴聲明不能特定,本院即以起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