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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訴訟代理人
林澐中
訴訟代理人
黃彥欽
訴訟代理人
張彩詢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複代理人
洪幼倩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雲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貴
訴訟代理人
廖佳如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代理人
徐嘉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契約之定性尚有調查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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