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鵬成
- 訴訟代理人
- 林澐中
- 訴訟代理人
- 黃彥欽
- 訴訟代理人
- 張彩詢
- 訴訟代理人
- 胡達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幼倩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雲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秋貴
- 訴訟代理人
- 廖佳如
- 訴訟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嘉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契約之定性尚有調查之必要,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