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788號
- 原告
- 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鈴
- 被告
- 楊金憲
- 訴訟代理人
- 周瑞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11日以111 年度中補字第1881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6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 年7 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並於111 年7 月3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