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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鴻、羅玉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雖據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部分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至於聲明第三項係請求給付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原告除為訴之聲明一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317,100元外,並為訴之聲明二請求被告黃建鴻將地下室回復原狀並交還原告,其中有關地下室回復原狀費用部分,原告則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以民事陳報狀陳報估價結果為14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5,900元(計算式:317,100+138,800+140,000=595,9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經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4,960元後,應再補繳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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