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 原告
- 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霞
- 訴訟代理人
- 韓銘峰律師
- 被告
- 黃建鴻
- 被告
- 羅玉玲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葉仲生
一、原告與被告黃建鴻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提出民事準備狀,將訴之聲明第一項變更增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7100元。經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黃建鴻應將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地下室(111年房屋現值為13萬8800元)交還原告之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9萬5900元(45萬7100元+13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960元後,尚應補繳1,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變更追加部分之請求。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