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蔡碧霞、黃建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原 告 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被 告 黃建鴻 羅玉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仲生 一、原告與被告黃建鴻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提出民事準備狀,將訴之聲明第一項變更增加請求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7100元。經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黃建鴻應將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地下室(1 11年房屋現值為13萬8800元)交還原告之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9萬5900元(45萬7100元+13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960元後,尚應補繳1,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變更追加部分之請求。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