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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楊忠城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建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照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補正上訴聲明狀所載,應係對原審判決之主文第一、二項就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為新臺幣(下同)59萬5900元(45萬7100元+13萬8800元),應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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