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建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依照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補正上訴聲明狀所載,應係對原審判決之主文第一、二項就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為新臺幣(下同)59萬5900元(45萬7100元+13萬8 800元),應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