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胡翔閎、高振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857號 原 告 胡翔閎 訴訟代理人 魏志勝律師 被 告 高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6317號裁定准許 ,惟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有所爭執,足見系爭本票債權法律關係存否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2日訛以協議債務履行糾紛 為由,至位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4原告經 營鴻奇資訊有限公司會議室,以詐欺脅迫方式,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簽立系爭本票。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持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司票字第6317號裁定准許乙情,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該本票裁定卷宗核閱屬實,另系爭本票為原告所親簽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前開部分應堪認為真實。 ㈡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0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而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判例要旨、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97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遭被告夥 同不明人士在場對原告為施壓、脅迫後而簽發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即應由原告就遭他人脅迫簽發本票乙情,負舉證責任。惟原告開立系爭本票地點為原告公司,而原告所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僅有圖像未有文字,尚難遽認有何強暴脅迫之情事,另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則自承:就此部分未有其他證明等語(本院卷第28頁),依此,原告主張遭脅迫開立系爭本票即屬無據,並非可採。 ㈢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再按票據債務發生後,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之反面解釋,對票據執票人主張兩造間有直接抗辯之事由,而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因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行為一經成立發生票據債務,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是應由票據債務人就其抗辯之原因事實先負舉證責任,迨票據原因關係確定後,有關該原因關係之存否及內容之爭執,則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處理(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參照)。查本件原告就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之情,並不爭執,則原告自得以自己與被告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被告;惟原告就兩造間有何抗辯事由,則未再舉其他事證以佐其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既為發票人,仍應依票據所載文義負票據責任。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原告簽發系爭本票有何遭脅迫之情事,原告又未舉證證明兩造間另有何抗辯事由,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尚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