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鍾菊美、禾築實業有限公司、洪資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02號 原 告 鍾菊美 被 告 禾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資評 住○○市○區○○街000 巷0 ○0 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4日以110 年度中補字第3032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148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 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