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暟軒、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羅郁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162號原 告 李暟軒 被 告 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原告誤載為「易享」) 法定代理人 羅郁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依下開查詢所得,原告起訴狀係誤載為「易享」公司)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 00號4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