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162號
- 原告
- 李暟軒
- 被告
- 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原告誤載為「易享」)
- 法定代理人
- 羅郁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依下開查詢所得,原告起訴狀係誤載為「易享」公司)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