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盧明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24號 上 訴 人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綸軸承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