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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51號

給付會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殷建宗
原告
吳敬堯
原告
謝政強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羅仕銘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被告
黃竫茹即黃嫦珍
被告
鄭國全
被告
周益萱
被告
邱清裕
被告
路振福
被告
豐瓏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田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有關被告「路振幅」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路振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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