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51號
- 原告
- 殷建宗
- 原告
- 吳敬堯
- 原告
- 謝政強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羅仕銘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許桂挺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士哲律師
- 被告
- 黃竫茹即黃嫦珍
- 被告
- 鄭國全
- 被告
- 周益萱
- 被告
- 邱清裕
- 被告
- 路振福
- 被告
- 豐瓏機械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田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有關被告「路振幅」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路振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