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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清洲

上訴人
原告
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卓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台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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