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
- 原告
-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育昇
- 訴訟代理人
- 廖森榮
- 被告
-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皓雄
- 被告
- 吳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國禎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另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