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羅育昇、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皓雄、吳國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 原 告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育昇 訴訟代理人 廖森榮 被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雄 被 告 吳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國禎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 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另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