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育昇
訴訟代理人
廖森榮
被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雄
被告
吳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國禎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另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