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
    羅育昇、林皓雄

  • 原告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國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13號 原 告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育昇 訴訟代理人 廖森榮 被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雄 被 告 吳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國禎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 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另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慧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