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崔子駿即億代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6號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崔子駿即億代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2407號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93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