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古銅生、浤詮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古俊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616號 原 告 古銅生 被 告 浤詮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俊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257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32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