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趙子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6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張立生 建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就原證7記載「有租賃契約」乙節提出相關資料,原告並 應將原證2之照片放大後提出,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112年1月10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