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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66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被告
張立生
被告
建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就原證7記載「有租賃契約」乙節提出相關資料,原告並應將原證2之照片放大後提出,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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