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66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彥程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傑明律師
- 被告
- 張立生
- 被告
- 建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就原證7記載「有租賃契約」乙節提出相關資料,原告並應將原證2之照片放大後提出,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