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趙子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6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建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未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