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75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龍
- 訴訟代理人
- 劉永隆
- 被告
- 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娟即張琪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及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及「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