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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75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俊龍
訴訟代理人
劉永隆
被告
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即張琪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及第2項「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及「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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