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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茆羿笙
原告
茆妤亭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茆家豪
法定代理人
陳秋燕
原告
莊秀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巨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詳格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於宣判期日前承辦法官已職務調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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