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寶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3977號 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訴訟代理人 黃宗慧 鄭啓豪 被 告 中都健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如臻 訴訟代理人 曾國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492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依契約關係,聲明求為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49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374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代理一般特約商店收付交易款事宜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個人、商號或法人與收單機構即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約合作成為特約商店後,即可向原告申請開通刷卡業務,進而於第三方支付交易中,提供消費者使用信用卡刷卡付款的服務。訴外人麥克文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麥克文森公司)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與原告簽訂「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電子簽帳端末機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服務合約書),利用原告之金流工具與會員為交易,嗣麥克文森公司於108年3月21日與被告簽訂「麥克健身生活館大雅中清館營業讓渡契約書」(下稱系爭營業讓渡契約),由被告承受麥克文森公司對會員之權利義務,又部分會員因麥克文森公司歇業倒閉無法取得服務,或不同意被告的課程安排等因素,而分別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致原告受有遭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強制扣款108,492元(下稱系爭款項)之損害,原告自得依系爭服務合約書第9條、系爭營業讓渡契約及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49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非系爭服務合約書之當事人,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原告依上開合約對被告的請求為無理由。又被告簽訂之系爭營業讓渡契約係僅出資購買麥克文森公司的器材,契約內容並未提及被告應概括承受麥克文森公司的債務,麥克文森公司的債務與被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與麥克文森公司於106年10月24日簽訂系爭服務合 約書,麥克文森公司則於108年3月21日與被告簽訂系爭營業讓渡契約,及原告遭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扣款108,492元等 情,業據提出系爭服務合約書、系爭營業讓渡契約、麥克文森公司刷卡交易、撥款及扣款明細表、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調整通知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按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2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民 法第305條定有明文。次按營業之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 係指就他人之營業上之財產,包括資產(如存貨、債權、營業生財、商號信譽)以及營業上之債務,概括承受之意。換言之,以營業為目的組成營業財產之集團,移轉於承擔人,營業之概括承受為多數之債權或債務,包括讓與人之經濟上地位之全盤移轉,依民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倘承受人未對於債權人為概括承受資產及負債之通知或公告者,承擔債務之效力尚未發生,債權人不得以未發生承擔效力之債務,向承受人為清償之請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及98 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觀諸系爭營業 讓渡契約第一條已明載契約標的為「甲方於臺中市○○區○○路 ○段0000號台灣2樓所經營之麥克健身生活館-大雅中清館」,可知被告所受讓者為麥克健身生活館-大雅中清館之所有 營業事項(包括承擔債務),並非僅有器具之頂讓,且就契約整體觀之,各條內容均以讓渡稱之,其概念即為民法第305條第1項概括承受他人之營業上之財產,包括資產,如存貨、債權、營業生財、商號信譽、商標使用,暨營業之債務,換言之,以營業為目的組成營業財產之集團,移轉於承擔人,包括讓與人之經濟上地位之全盤移轉,使讓與人原營業處所、原有設備及相關營業財產,由後手承接。此由系爭營業讓渡契約第3條約定盈虧自負之基準時點至明,再觀以系爭 營業讓渡契約第5條第4項記載:「乙方(即被告)保證『麥克健身生活館-大雅中清館』之會員權益照舊,若發生損害會員 權益情形,概由乙方對其自負全責,絕無異議。」足見對於會員權益應負之權利、義務均屬讓渡營業權之讓與事項,應認系爭營業讓渡契約屬一般頂讓即概括營業承受契約,再據被告自承有對會員為承受「麥克健身生活館-大雅中清館」 之通知或公告,自生承擔債務之效力。是被告抗辯僅係頂讓麥克健身生活館之健身器材及其他設備之動產所有權,並不可採。 ㈢再者,被告與麥克文森公司簽定之系爭營業讓渡契約第3條第 1項約定之讓渡基準日為108年4月1日,系爭款項均發生於前開讓渡基準日之後,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12年5月16日聯卡會計字第112000062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9至第337頁),依據系爭營業讓渡契約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4項之約定,麥克文森公司會員權益於108年4月1 日以後所生之損害,自應由被告負責。原告因麥克文森公司會員無法取得服務,而分別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原告因此受有108,492元之損害,此項損害本應由麥克文森公司負 責,但被告已於其與麥克文森公司簽定之系爭營業讓渡契約書中,就108年4月1日以後之會員權益部分為保證,故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11年6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8,492 元,及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另基於民法第179條 之規定為同一請求部分,即無再予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