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都健核股份有限公司、劉如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都健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如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