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46號
- 原告
- 環緯多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鈺婷
- 訴訟代理人
- 劉威宏律師
- 被告
- 虎頭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靜
- 訴訟代理人
- 簡均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系爭契約之定性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