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4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環緯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婷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被告
虎頭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靜
訴訟代理人
簡均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系爭契約之定性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