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環緯多媒體有限公司、羅鈺婷、虎頭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李佩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46號 原 告 環緯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婷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被 告 虎頭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靜 訴訟代理人 簡均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系爭契約之定性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