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游凱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子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3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