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政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鈺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5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7694元,應徵第2 審裁判 費1萬798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