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小三勸退徵信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5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