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15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羅堃禧
- 訴訟代理人
- 廖祖豪
- 被告
- 陳綉枝即線條感髮藝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7日9時25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之起算日部分尚有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7日9時20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10日具狀陳報違約金之起算日及其依據,並將陳報狀繕本逕自送被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