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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15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羅堃禧
訴訟代理人
廖祖豪
被告
陳綉枝即線條感髮藝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7日9時25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之起算日部分尚有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7日9時20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10日具狀陳報違約金之起算日及其依據,並將陳報狀繕本逕自送被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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