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15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羅堃禧 廖祖豪 被 告 陳綉枝即線條感髮藝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7日9時25分在本 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之起算日部分尚有待釐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7日9時20分在本院 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10日具狀陳報違約金之起算日及其依據,並將陳報狀繕本逕自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