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艾莉鴻國際有限公司、廖倉德、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舜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271號 原 告 艾莉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倉德 被 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