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閎勛、禾築實業有限公司、洪資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32號 原 告 張閎勛 被 告 禾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資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326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江婉君